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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两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汇编 | 聚焦疫情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38
【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5
【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通告,对武汉采取“封城”防控措施,暂时关闭了离开武汉的通道,市民如无特殊原因不要离开武汉。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此后,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妨害公务罪
三、寻衅滋事罪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五、非法经营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3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数额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销售口罩的天猫订单信息及物流快递信息等证据材料,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六、诈骗罪
1.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七: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4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
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当天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电话、视频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上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人民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八: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5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蔡某通过新闻媒体获悉近期湖北武汉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遂产生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的意图。2020年1月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进行关注,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对话中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间,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为人民币三千元。蔡某在取得诈骗钱款后,大部分提现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到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中,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1月28日晚,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接被害人报警后于次日立案侦查,并在重庆市奉节县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刑事拘留。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等意见建议。2月5日,揭阳市公安局提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月6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因人举报被腾迅公司注销后,再次申请两个冒充慈善机构的公众号,可以认定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三:江苏省南通市张某诈骗案——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7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微信、QQ群内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骆某、徐某某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该案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4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5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月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九: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6
【法律要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火头军农场”经营者刘某某存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的嫌疑。当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电话汇报刘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的查处情况。经审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函后,将案件移送曲江区公安分局。
曲江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于1月29日对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并于1月30日将嫌疑人刘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请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收购两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八、抢劫罪
1.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十: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依法严惩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262547
【法律要旨】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2020年1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湖北省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便提出由被告人毛某某负责驾驶摩托车,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夺取被害人提包,以便筹集资金偿还胡某某购买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对,并掉转摩托车行驶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两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在地。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两被告人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付某某主要损伤为面部、眼部软组织挫伤及外伤性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月30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通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查明作案现场有无拖拽痕迹、作案工具、被害人的伤势形成原因及财产损失等方面证据。2月3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两嫌疑人,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4日以抢劫罪批准逮捕。2月5日,通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8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五: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5602509
【法律要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6日中午12时27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芦佈的陈某某一家均不做事情,专门售卖野味。”接到举报后,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将该线索移交给了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同日下午16时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对陈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重6千克)和9块疑似“山麂”的肉块(重13.6千克)。经鉴定,被扣押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死体和3个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被扣押的9块“山麂”肉块,物种为2000年8月1日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赤麂。陈某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了自己食用,先后多次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双喜垅”山场,用购买的10个猎夹,捕获了5只白鹇和2只赤麂并予以杀害。同日晚,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同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20年2月2日,该分局将该案提请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提取相关视频材料,提取作案工具,查明是否存在同案犯,是否有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捕猎等其他犯罪事实。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职责中发现,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拟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2月3日对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2月7日在正义网进行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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